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
(2024年9月28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市其他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数据、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绩效管理。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鼓励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未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仙女寨、涟水河、孙水河等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修复,提高对雨水积存、调蓄和净化的能力。
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与工矿企业应当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水的积存、净化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透水铺装,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与河流防洪排涝工程有效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系统、雨水调蓄空间,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湿地等水体应当合理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水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要求。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具体受益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因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原因确需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措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并承担恢复费用。
八、本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