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设立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并规范运作,推动落实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金砖创新中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金砖创新中心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按照金砖创新基地有关建设方案要求,负责协调对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开拓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
金砖创新中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规划;
(二)承担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联合研究、政策交流、对话合作等工作;
(三)承担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培训规划、技能人才赛事举办、人才交流培养等工作;
(四)承担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项目合作平台搭建、资源链接以及重点项目培育等工作;
(五)承担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发展倡议重点领域的对外合作等工作;
(六)国家、省、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五条 金砖创新中心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机构设置、人事和薪酬制度、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等。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员聘用、薪酬福利等具体事项赋予金砖创新中心相应的自主权限。
金砖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赋予金砖创新中心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财政保障制度。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涉及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
第八条 金砖创新中心依法接受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砖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金砖创新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在推进金砖创新基地改革创新过程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行政责任;有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二条 金砖创新中心推动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合作。
联合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新工业革命领域标准互通互认。
建设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智库合作联盟,组织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围绕新工业革命领域技术、规则等层面重点问题开展联合研究。
第十三条 金砖创新中心推动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结合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开发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多双边人才培训活动和专家学者交流互访。
第十四条 金砖创新中心围绕工业项目科技创新、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发展、产业合作以及工业、产业安全等方向,推动建设新工业革命领域示范项目。
推动建设多方参与的项目开发合作机制,搭建企业以及项目合作平台,举办品牌论坛、赛事、展览和项目对接活动,拓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领域交流合作。
推动与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组织开展项目合作,加强资源互补。
第十五条 鼓励金砖创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接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深化产学研国际合作。
发挥金砖科创基金作用,促进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支持金砖创新中心举办或者承办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工业、科技、经贸、文化以及全球发展倡议重点领域国际交流活动,扩大金砖创新基地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金砖创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面向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服务机制,搭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交流合作平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