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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24-11-28    施行日期:2024-11-28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16)    收藏本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2009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检查,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职责,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四条 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围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在每年年底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办事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提出意见。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后,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检查的重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时间,以及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等。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后,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建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以及专业知识,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征求公众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抽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走访、设立专线电话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接受执法检查时,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活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由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进行检查时,应当邀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检查的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委托的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本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委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汇总整理,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后,主任会议可以将其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及时通报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新闻单位应当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执法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