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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24-10-21    施行日期:2024-12-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18)    收藏本页


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加快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人才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重大人才政策;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人才发展指数提升等重点人才工作;

(四)定期评估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重大人才政策;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领域人才政策,强化部门联动,完善人才自主培养、人才引进流动、人才评价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才政策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及时优化人才政策。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密切联系相关领域的人才,开展人才服务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电子信息、水饮料及食品、先进材料、机械与模具、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人才需求调研和预测,制定完善产业人才发展规划。

第十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开展重点产业领域人才培育、技术联合攻关和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在前款规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共同设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项目、评价培养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将集聚培育卓越工程师的成效纳入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体系,结合本地区生猪、油茶、茶叶、果蔬、水稻、淡水鱼等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网络直播营销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乡村工匠等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理论指导、技术研发、实践锻炼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学习合作平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工、家政、客家菜烹饪等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

鼓励支持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立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教师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中小学省市教研基地、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的建设,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教育和基层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定期开展青年名师学堂培养,定期组织校长、班主任、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建立高层次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名中医工作室,加强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中医药人才培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医生培训和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结对帮扶、组团式帮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其参加培训和进修,推动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

支持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深河人民医院等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单位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建设。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疗骨干到国内外知名医院(名科室)进修,加强以中青年为主的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医防融合复合型人才和中医药管理人才等重点学科骨干、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和平墩头蓝纺织技艺、龙川杂技、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客家围屋、文庙书院、廊桥古道等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建立青年创新人才库,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才待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和人才工程应当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

实施高校优秀毕业生接续培养计划,支持青年创新人才到基层实践锻炼。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工作、金融、法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艺术、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或者更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通过绿色通道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教育、医疗卫生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探索创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编制周转制度等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子信息、水饮料及食品、先进材料、机械与模具、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园区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集聚平台。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人才飞地”作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对接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招才引智活动,精准引进各类人才。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举荐,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在创办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报酬并享受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和人才支持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畅通对口支援、项目合作等乡村振兴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引导产业、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领域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人才在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对口帮扶机制,定期选派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实践锻炼等活动,充分借助“反向飞地”人才优势,更好承接产业和科技成果转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外人才支持保障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等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到本市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激励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评价主体作用,实行分类评价。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衔接职称制度,推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互通。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承接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的资金保障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与所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协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收入分配形式,设立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照实际贡献给予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人才公共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户籍管理、出入境、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创新创业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联系服务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人才卡制度,持卡者可以在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金融、文化旅游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鼓励人才集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服务等。

鼓励通过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编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护指南,促进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务项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诉求表达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项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人才项目。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